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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课不服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某课不服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的房屋位于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在原告与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4年12月4日原告的该涉案房屋被损坏、拆除,原告多次电话报警,要求被告保护原告的房产,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但被告至今未给任何答复。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保护原告的房产职责违法、被告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辩称,被告及时出警,并询问原告,称是高铁拆迁纠纷,双方未达成协议,高铁拆迁方要拆迁原告房屋,被告现场责令拆迁方停止施工,告知双方到高铁办公室协商解决。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现原告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即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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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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