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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要求确认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张**颁发的(2006)字第NO.004617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并赔偿因办证违法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于2015年4月13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夏邑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该院回避,经商丘市**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该案应由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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