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要求确认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张**颁发的(2006)字第NO.004617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并赔偿因办证违法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于2015年4月13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夏邑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该院回避,经商丘市**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该案应由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