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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