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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等106人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吕**等106人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吕**等106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等106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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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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