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吕**等106人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吕**等106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等106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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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聂**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路某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晋家永诉商丘市睢阳区闫集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学华诉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李*与永城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永城**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世不服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亮不服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