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空办公室就被申请人河南**限公司未建设人防工程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空办公室就被申请人河南**限公司未建设人防工程于2015年2月9日,作出驻人防易缴字(2015)3005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受到该决定书后,未履行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本院进行强制执行审查,本院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空办公室就被申请人河南**限公司未建设人防工程作出驻人防易缴字(2015)3005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空办公室就被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作出的驻人防易缴字(2015)3005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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