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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闻胜军、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闻胜军、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依法作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征决字(2015)第1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征决字(2015)第1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该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征决字(2015)第1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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