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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解**、解*、解伟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解**、解**、解*、解伟不服泌阳县人民政府为解遂章颁发No052917号房产所有权证,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后,于当月7日向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解*及原告解**、解**、解*、解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禹翀、解**的委托代理人解金,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赵**,第三人解兴增、吴**、席桂歌及第三人解兴才、解兴增、吴**、席桂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解兴才的委托代理人张**、解兴增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泌**人民政府于1990年12月20日向解遂章颁发No052917号房产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所有权人解遂章;住址泌**花园乡前吴楼92号;房屋坐落北五间;结构砖木;层次一;总建筑面积69.16M2;建筑年代七十;使用性质自用;房屋四至:东路、南行政路、西医药局、北坟地;占地总面积69.16M2;产权来源一九七九年有生产队划场,同年自建五间。

原告诉称

原告解**、解**、解*、解伟诉称,被告给解遂章颁证所使用的土地自解放以来归原告父亲解兴明名下。直到一九七九年,解遂章因所住窑棚倒塌无法居住,求我父亲解兴明在本案的土地上搭棚居住,我父亲就答应让他暂时居住。一九九零年,我父亲曾让其搬走,但在解遂章的求情下,就让他一直住了下来。到2015年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我们才知道本案的房屋所有权证。县政府不认真调查土地及房产的来源及所属,将建在我们土地上的房屋颁给了解遂章,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向解遂章颁发的No052917号房产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是在1990年12月20日向解遂章颁发的No052917号房产所有权证。本案原告解**、解**、解*、解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9月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解**、解**、解*、解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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