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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良诉被告商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诉被告商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良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退回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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