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诉被告商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良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退回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原告解**、解**、解*、解伟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孙**与被告泌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第三人王**房产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从学臣诉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从学福不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史建党诉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史**与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方**诉被告确山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泌阳县**上邵西组(以下简称铜山乡上邵西组)诉被告泌阳县铜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山乡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联合不服被告确山县刘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何*红诉被告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确**建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泌**育局、泌**夫小学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