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泌**育局、泌**夫小学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其提出的关于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原告王*良诉被告商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方**诉被告确山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泌阳县**上邵西组(以下简称铜山乡上邵西组)诉被告泌阳县铜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山乡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孙**与被告泌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第三人王**房产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联合不服被告确山县刘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赫进中诉被告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原告降领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石**不服被告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确山县住建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付*勤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