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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泌**育局、泌**夫小学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泌**育局、泌**夫小学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其提出的关于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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