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赫进中诉被告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赫进中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赫*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赫进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原告方**诉被告确山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泌阳县**上邵西组(以下简称铜山乡上邵西组)诉被告泌阳县铜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山乡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联合不服被告确山县刘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何*红诉被告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确**建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泌**育局、泌**夫小学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李*诉西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新建、王*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焦**、韩**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焦**、黄**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