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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赫进中诉被告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赫进中诉被告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赫进中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赫*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赫进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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