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降领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降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降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原告王*良诉被告商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方**诉被告确山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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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孙**与被告泌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第三人王**房产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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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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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不服被告泌阳县马谷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谷田镇政府)为第三人李**颁发的泌阳县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