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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不服被告泌阳县马谷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谷田镇政府)为第三人李**颁发的泌阳县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泌阳县马谷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谷田镇政府)为第三人李**颁发的泌阳县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及其代理人李*,被告泌阳县马谷田镇政府代理人赵**,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马谷田镇村镇建设管理所于2004年11月3日,为马谷**村委李庄组李**颁发了村镇建字(02004)第02199号建筑许可证,该证记载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西屋平房;建设性质:长期;建设地点:新规划宅权内;层数:壹;结构:砖混;建筑面积:60平方米;本证有效期:补。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2004年9月1日,其与李**达成协议,将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分土地(1992年发证,四至分明,包括现在争议的三分地)租给李**,由于李**在上面建房,原告将李**的房屋拆除,并与其发生争执,后被法院调解结案。后马谷田镇政府在李**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给其发放了建设许可证,李**拿着此证,要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建房。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村镇建字(02004)第02199号建设许可证;赔偿因该建设许可证给原告家庭造成的损失五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村镇建字(02004)第02199号泌阳县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2、1992年7月1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为赵**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2004年9月1日李*与李**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4、(2004)泌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辩称

被告马谷田镇政府辩称,因被告档案管理不善,未找到办理村镇建字(02004)第02199号泌阳县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时的相关材料,请人民法院依法公证判决。被告未向本院院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第三人李**述称,原告的土地在高邑乡境内,我的房屋建在马谷田镇境内,我的建筑许可证是马谷田镇政府在我合法使用的土地上颁发的,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李**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4年9月6日,李**宅基地申请书;2、2004年12月14日李**违法占地罚款票据;3、2006年11月10日马谷田镇茨园村委会证明;4、(2013)泌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裁定书;5、2014年7月3日泌*(治)不罚决字(2014)0005号泌阳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和第三人对彼此提交的部分证据有异议,对于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根据认定的事实综合采信。

本院查明

2015年9月6日,本院组织三方当事人到争议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原被告及第三人对该笔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日,李*与李**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李**租李*的三分地经商用,租期十年,租金叁仟元。2004年11月,原告赵**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儿子李*与李**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确认解除合同,并约定李**将租赁的三分地内的障碍物清除干净,李*返还李**剩余期限的租赁费2400元。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仍然纠纷不断,2013年6月,赵**以李**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2013年7月开庭审理时,李**以其持有马谷田镇政府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为由提出抗辩理由,本院驳回了原告赵**的起诉。2015年6月,赵**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马谷田镇政府为李**颁发的村镇建字(02004)第02199号泌阳县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并赔偿因该建筑许可证给原告家庭造成的损失5万元。

另查明,第三人李**虽然持有该建筑许可证,但其一直未实施建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之规定,被告具有颁发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的职权。原告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系高邑乡政府颁发,第三人的建筑许可证系马谷田镇政府颁发,原告和第三人争议地位于两个乡镇交界处,因修公路和地方铁路,该处土地的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两个乡镇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尚存争议。但原告赵**承包的土地与第三人李**的建筑许可证规划的范围相邻,应视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赵**系本案的适格原告。修改前的《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本案第三人李**在2004年11月3日领取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后,其一年之内并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故村镇建字(02004)第02199号泌阳县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自颁证之日起一年内已自行失效。原告赵**要求撤销被告马谷田镇政府为第三人李**颁发的村镇建字(02004)第02199号泌阳县村镇建设建筑许可证,已无法律上的实际意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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