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幸诉被告泌阳县民政局要求撤销为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颁发的民证字第2013-013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