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信阳**桥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信**桥分局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原告史*慧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小锁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潢川县人社局)行政不作为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张**、白某某、刘*乙与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诉信阳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信阳**管理局、第三人信阳三方房地**限公司因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固始县**责任公司、张**与信阳**警察支队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信阳**管理局、第三人信阳三方房地**限公司因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