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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被告信阳**桥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信阳**桥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信**桥分局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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