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告史*慧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小锁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潢川县人社局)行政不作为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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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被告信阳**桥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张**、白某某、刘*乙与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诉信阳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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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责任公司、张**与信阳**警察支队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