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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光山**开发公司诉信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山**开发公司诉信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

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

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光山**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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