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陈**等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赵**、肖**、张*、周*、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第三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原告史*慧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小锁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潢川县人社局)行政不作为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光山**开发公司诉信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徐**被告信阳**桥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李**诉被申请人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房地产管理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高堰村五里坡萤石矿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林**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治安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