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赵**、肖**、张*、周*、江*诉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陈**等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赵**、肖**、张*、周*、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第三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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