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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治安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治安不作为一案,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以等待另案的协调结果。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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