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治安不作为一案,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以等待另案的协调结果。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原告史*慧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小锁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潢川县人社局)行政不作为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光山**开发公司诉信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徐**被告信阳**桥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诉信阳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信阳**管理局、第三人信阳三方房地**限公司因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信阳**管理局、第三人信阳三方房地**限公司因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