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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诉被告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其未与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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