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力、马某某诉被告潢川县工伤保险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本院需等待有关机关答复关于此案关键问题的处理意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原告马**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王**、申孝金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息**地产管理所因被上诉人息县**责任公司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齐**与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马某某诉被告潢川县工伤保险所履行核发抚恤金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固始县**育委员会与张**、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告周**诉被告商城县**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胡**诉被告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何**诉被告商城县**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叶*星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乐**不服规划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