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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马**诉潢川县工伤保险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力、马某某诉被告潢川县工伤保险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本院需等待有关机关答复关于此案关键问题的处理意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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