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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育委员会与张**、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张**、罗**作出的固人口征决字(2015)第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收到固始县**育委员会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作出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张**、罗**夫妻关系,婚后于2010年1月5日生育第一个子女,女孩,取名张**,2011年农历11月14日生育第二个子女,女孩,取名张**。被申请执行人张**、罗**不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未经批准,于2014年2月5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男孩,取名张**。固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征收被申请执行人张**社会抚养费48606元,征收被申请执行人罗**社会抚养费48606元,合计征收97212元。固始县**育委员会对张**、罗**作出行政征收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在法定期限内,张**、罗**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对张**、罗**作出固人口征决字(2015)第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固人口征决字(2015)第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许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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