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守礼诉被告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余守礼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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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安诉被告光山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息**地产管理所因被上诉人息县**责任公司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龙**司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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