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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红云诉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云诉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云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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