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云诉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云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原告朱*新诉被告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徐**因认为被告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卫生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安诉被告光山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吕*永不服被告光山**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光山**护局不服环保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龙**司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固始县**育委员会与张**、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固始县**育委员会与胡**、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告余*礼诉被告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固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征收宋*、张*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