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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征收宋*、张*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宋*、张*作出的固计生征字(2014)第000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收到固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作出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29日固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宋*、张*送达了固计生征字(2014)第000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015年8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对宋*、张*作出固计生征字(2014)第000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未到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固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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