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王**、申孝金行政不作为一案,信阳**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上诉人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息**地产管理所因被上诉人息县**责任公司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龙**司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齐**与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固始县**育委员会与张**、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固始县**育委员会与胡**、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告马*、马某某诉被告潢川县工伤保险所履行核发抚恤金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叶*星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莫**诉被告潢川县民政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马**诉潢川县工伤保险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乐**不服规划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