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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因认为被告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城乡规划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信阳**民法院(2015)信中法行辖字第186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齐**、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方**,第三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告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实名举报信,要求被告对第三人丁**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查处。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

原告齐思云诉称,我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告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邮政快递递交了实名举报信,举报丁**违法乱建一事。被告在接到本人举报后未告知原告是否受理,也没有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如不属于其部门职责范围,应当转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诉请确认被告未履行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对原告反映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诉讼时,提供了以下证据:1、EMS国内标准快递邮单及网络查询单;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淮滨县王店乡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4、淮滨县国土资源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淮国土移字(2013)2号非法财物移交书及批文签。

被告辩称

被告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我局对原告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没有法定职责。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举报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是同一定义。诉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依法提供了如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人丁**述称,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是否对我处罚与原告无关。我建房是拆老房建新房,原有老房办有合法建设手续;原告本人房屋也属违法建筑。第三人的建房行为已经淮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过行政处罚。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丁**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丁**原有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河南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均为复印件);2、淮滨县国土资源局罚没票据(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明其向被告举报第三人违法建房的事实;证据2系原告身份信息;证据3、4证明原告就第三人违法建房向有关部门信访及被查处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分别予以认定。

被告提供的证据1、2属相关法律、法规,被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被告辩称的其对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法定职责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但原告认为,即使不属于其部门职责范围,也应当转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u0026hellip;u0026hellip;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u0026rdquo;。据此,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齐**的举报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原告齐**。

第三人丁**提供的证据1、2证明其原有房屋的土地及规划手续及被相关部门处罚的事实,因其提供的证据不是其现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与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作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齐**与第三人丁**是共同居住在淮滨县王店乡王店村街东组的紧邻。2015年5月20日,原告齐**向被告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实名举报信,举报第三人丁**违法乱建。被告收到举报后,认为原告所举报的事项,不是其法定职责范围。因此,被告未能作出行政行为,也未予以转交和告知原告。原告齐**于2015年7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对其反映的丁**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所举报他人违法建设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属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告要求责令被告对其反映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或者控告,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该条是对举报或控告的事项不属其部门职责范围时被告应当履行转交、告知的职责的明确规定。被告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举报后未予以转交也未告知原告,该行为应当确认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齐**的举报未作出转交、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

驳回原告齐**要求责令被告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所反映的违法建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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