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俊诉被告商城县**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就处罚内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告周**诉被告商城县**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胡**诉被告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湖南星能**潢川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杨*、柏林、冯**、冯*均劳动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英诉被告商城县**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何**诉被告商城县**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新县瑞**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新县教育体育局信访处理意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被告息县民政局第三人邹**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商城县**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尹*全诉被告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