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全诉被告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为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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