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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诉被告新县民政局、第三人曹*新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诉被告新县民政局、第三人曹*新婚姻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诉状陈述事实有误,将以苏河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另行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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