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秀堂诉被告商城县汪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丁长术、涂汉合、李**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花秀堂以案件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花秀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原告商城县双椿铺镇仙桥村窑岭组、陈**诉被告商城县双椿铺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商城县双椿铺镇仙桥村委会行政确权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商城县**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栗国仁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陈**、敖中海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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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诉被告新县民政局、第三人曹*新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杨**、杨**、杨**、杨**、杨宇宙、杨**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移民安置局(下称市移民局)移民行政答复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济源鹤**限公司、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李**、卫占国、屈石头、张**、刘**因与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闫国学诉新乡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裁定书
张**与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