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花秀堂诉被告商城县汪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丁长术、涂汉合、李**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秀堂诉被告商城县汪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丁长术、涂汉合、李**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花秀堂以案件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花秀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