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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杨**、杨**、杨**、杨宇宙、杨**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移民安置局(下称市移民局)移民行政答复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杨**、杨**、杨**、杨宇宙、杨**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移民安置局(下称市移民局)移民行政答复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市移民局的委托代理人侯**、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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