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国学不服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闫国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国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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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济源鹤**限公司、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李**、卫占国、屈石头、张**、刘**因与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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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