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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学诉新乡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国学不服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闫国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国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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