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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永诉被告新**理委员会、新县产业集聚区羚锐健康产业园建设指挥部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诉被告新**管委会、被告新县产业集聚区羚锐健康产业园建设指挥部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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