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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栗国仁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陈**、敖中海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栗国仁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陈**、敖中海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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