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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等290人与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某路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等290人诉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某路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冯*己、冯*庚出具书面证明在起诉签名表上的签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是认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上述两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冯**对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某路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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