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等288人诉被告某市某路街道办事处、某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未能有效证明某市人民政府参与涉案祖坟搬迁活动,某市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等288人对某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