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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皮鞋厂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姜某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某县某皮鞋厂诉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姜某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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