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某县某皮鞋厂诉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姜某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巫*与某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冯*等290人与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某路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柏*与某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阳新县某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阮**、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王**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十堰**缆厂与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代玉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等288人与某市某路街道办事处、某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