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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其它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立字第0001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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