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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正**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正**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朱**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本院准许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期间,本院组织原告湖北正**有限公司(甲方)与第三人朱**(乙方)进行协调,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协议如下:“1、甲方一次性另行支付乙方各项受伤待遇十万元整(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伍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伍万元待乙方配合甲方办理保险理赔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各项权利义务终结;3、甲方逾期支付的,应承担尚未支付部分30%违约金”。现原告湖北正**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湖北正**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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