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要求被告十堰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期间,原告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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