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十堰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要求被告十堰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期间,原告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