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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湖北**粮食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立行不字第0000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陈**上诉称:1993年,丹**粮食局在房改中侵害了我一双儿女对刘**生前职工福利房的购买权,经我多次找主管部门信访,2013年12月26日,丹**粮食局对我的信访要求作出不予采纳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受案范围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人民法院对我的起诉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指定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得湖北省丹江口市粮食局职工福利房的购买权,属于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及转让分房资格等引发的纠纷,涉及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予以维持。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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