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十堰方**限公司与十堰**护局、湖北**护厅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十堰方**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护局、湖北**护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十堰方**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十堰方**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十堰方**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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