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十堰方**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护局、湖北**护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十堰方**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十堰方**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十堰方**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陈**与湖北**粮食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十堰**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正**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十堰市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十堰**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十堰**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黃更生与丹江**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建**堰分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