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十堰**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期间,因双方协商一致,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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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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