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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更生与丹江**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黃更生不服被告丹江**管理局(以下简称:丹江房产局)房屋豋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遗漏诉讼主体,原告黃更生于2015年6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黃更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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