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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曹**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郧卫计生费征决字(2015)第01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郧卫计生费征决字(2015)第0101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郧卫计生费征决字(2015)第01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郧卫计生费征决字(2015)第01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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