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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雷**的起诉状,请求撤销郧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的病退手续,判令其重新办理退休手续,并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起诉人雷**的诉请系国家政策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故对该案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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