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毛**诉被告十堰**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张**、毛**与被告十堰**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毛**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张**、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毛**撤回对被告十堰**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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