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毛**与十堰**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毛**诉被告十堰**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张**、毛**与被告十堰**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毛**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张**、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毛**撤回对被告十堰**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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