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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王**二审履行劳动人事关系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王**因履行劳动人事关系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行立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王**上诉称,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不实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真相维护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王**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且诉讼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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