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立诉被告房县**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原告杜建立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房县**理局已履行了协助查询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建立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建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房县**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罗**与竹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竹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毛**与十堰**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竹溪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公司与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松滋市八宝镇大路口社区十七组第一小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王**二审履行劳动人事关系行政裁定书
李**、陈**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竹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