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建设规划许可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与被上诉人王**(包括案外购房人),对王**所有的房屋涉案受损,经磋商达成统一处理意见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被上诉人王**亦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被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对一审判决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王**对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三、撤销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